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