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