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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