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