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05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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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 第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各级... 第五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业、发... 第六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行政、城市... 第九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从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出发,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和... 第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 (二)经过治理、改造达到基本农田等级标...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 第十二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或一般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利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级基...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征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有省级以上人...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 第十九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乡(镇)村办企业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区人...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不能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该...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基本农田改为果园、林地和鱼塘。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良土壤、维护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增加投入、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负...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的沙丘、丘陵和低山区,应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基本农田沙化。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非法占用、挪用、截留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复垦费、闲置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权或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