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