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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