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权或超越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