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征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