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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