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