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或一般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利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