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的基本农田其国有性质不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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