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一年不能动工建设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兴建的,视为闲置基本农田。闲置基本农田应按规定缴纳闲置费。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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