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该基本农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