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农田的等级、面积、使用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已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已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