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防治污染基本农田的设施。已建成的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