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