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