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并可处被毁坏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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