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三)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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