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人通过增加投入或采取其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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