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的等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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