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损坏滨河公园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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