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同步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