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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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
第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
第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第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
第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缴...
第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
(二...
第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另行选择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或者特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
第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二)建设单位要求...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采...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不得无故停工,确需停工的,实行停工复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
第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重新申请或者变更施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变更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
第十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
第二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成品或者半成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预拌混凝土、沥青混合...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行政主...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动用工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用人(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动者的身份,建立用人(工)档案,如实记...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劳动...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劳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不得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
第三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一)发包单位无...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城乡...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创优评先等差别化管理。
...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第四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工程相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
第五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建筑市场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