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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