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劳务单位承揽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的采购、大中型机械设备租用等非劳务作业业务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