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