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