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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