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市场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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