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许可。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企业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资质、资格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资质、资格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定资质、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