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