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一)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成用人(工)单位无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用人(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欠薪时间超过双方约定期限或者法律规定期限的;
(三)用人(工)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公示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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