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企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劳动用工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核查劳动用工情况;
(二)核查劳动者技能培训、岗位资格、实名登记等信息;
(三)检查有关劳动用工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检查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或者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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