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创优评先等差别化管理。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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