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阻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的;
(二)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经监管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
(三)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未尽管理维护责任的。
(一)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阻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的;
(二)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经监管部门查处拒不改正的;
(三)停工期间,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未尽管理维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