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