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应当按月核定劳动者工资,并予以公布。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应当按月核定劳动者工资,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