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九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
(二)建筑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施工,发包单位发生变更但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
(二)建筑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施工,发包单位发生变更但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