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八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
(二)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三)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个或者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要求投标人缴纳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投标保证金的;
(二)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超出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的;
(三)要求投标人出具与合同履行无关证明材料的;
(四)按照某一个或者特定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