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发包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发包;
(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发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