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发包承包 第十二条 禁止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将建设工程非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将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三)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将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交由施工劳务单位采购或者租赁,并与其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六)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