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不得无故停工,确需停工的,实行停工复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