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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