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交付使用,其管理责任相应转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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