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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