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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