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22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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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 第二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贸、财政、规划、建设... 第六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七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 第八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 第九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第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 第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 第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第十八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第十九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 第二十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 第三十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